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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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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人社办〔2018〕36 号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泸 州 市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的实施意见

江阳区、龙马潭区、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

育局,市内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7〕70 号)规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3 号)要求,现就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 2018 届(含)起,对学籍在市内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毕

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

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一次性给予每人 12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

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时间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从毕业生离校前,提前到毕业学年第

一学期期末前。

三、工作流程

(一)学校组织申报。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9 月 30

日前,各高校要以学籍归属为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接受毕

业生申请工作。

(二 ) 个人申请 。毕业生本人及时填写《四川省高校毕业生

求职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 ) 学校初审 。学校应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进行初审,既

要防止遗漏,又要防止虚报冒领。初审结果要在工作场所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同时公布学校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根据公示结果,于 11 月 10 日前将《四川

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包含享受

补贴的总人数、总金额、学院账户名、账号等内容)报所在地县

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与提交用款计划。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提前会同高校初审、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

方式审核,审核比例不少于 5%。在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及

时会同高校核实查明情况。审核无误后,于11 月 30 日前向同级

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和补助资金审核确认情况。

(五 )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于

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

(六)学校发放。各高校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账户。

(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 、 上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在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及时到高校督查补贴发

放情况,并将补贴发放情况填入《四季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按时上报。

四、申报证明材料

毕业生在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的,核原件收复印件。

(一 )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享受

过城乡低保待遇。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的证明材料,或低保金发放证明;

(二 ) 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提供家庭成员《残疾证》及复印

件、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

享受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待遇的。已纳入学校资助管理系统

的,不提供材料。未纳入的,应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

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 ) 残疾毕业生 。本人身体残疾,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或经高校就业部门确认、能看出本人身体残疾部分的照片;

(五 )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在高校学习期间 , 本

人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不提供材料, 学校应从高校资助管理

系统中提供名单;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1.本人为孤儿。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本人家庭为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家庭。提供父亲(或母亲)去世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在高校学习期间,本人或家庭成员因伤(病)医疗支出累计超过 10 万元(不含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提供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4.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因各种灾害,损失超过 10 万元。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救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家庭户籍本及复印件。

6.属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毕业生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情况的,只需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求职补贴的大学生,继续升学的,升学后毕业时可再次享受;因故留级的,次年毕业时可再次享受。

(二)发放求职补贴后至离校前,新出现的符合发放条件的

大学生,应及时补发。

(三)各地要适应应届毕业生提前求职实际,及早准备相应的材料,及早审核和发放。要通过信息共享,尽量减化申报材料,并注意保护好学生信息和隐私,不得在网上公示。要加强内控风险防范,严禁弄虚作假。

(四)省内技工院校高校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凡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前规定作废,按本通知执行。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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